第一条 为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及奖励先进、选拔贤能,为使公司员工晋升及调任有所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晋升及调任原则
1. 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始得办理;
2. 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年至少应检讨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事单位转呈总经理核定;
3. 各部门之职称及人数编制以厂(处)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为人员训练培养需要,得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之编制缺额;
4. 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到少应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无副主管编制者亦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晋升工资一级:
1. 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以上且表现良好者;
2.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 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 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 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 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 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工资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六条 晋升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 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提名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局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
第二条 晋升及调任原则
1. 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以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为基准,遇有缺额时始得办理;
2. 各部门编制职称及人数。每年至少应检讨修订一次,并于每年十二月前(年度预算核定前)提报人事单位转呈总经理核定;
3. 各部门之职称及人数编制以厂(处)为单位,若其总人数未达编制人数时,为人员训练培养需要,得以较低职称人员占用较高职称之编制缺额;
4. 晋升各级主管以先晋升副主管再晋升正主管为原则,其任职副主管到少应满一年以上,并经考核适任,始得晋升为正主管,无副主管编制者亦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晋升,是指公司对符合晋升条件的员工给予工资的晋级或职务的升迁。
第四条 公司员工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者,均可成为被晋升的对象。对员工的晋升应当严格要求,公平对待。
第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晋升工资一级:
1. 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5年以上且表现良好者;
2.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
3. 业务有突出专长,个人年创利100万元以上者;
4.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
5. 非本人责任而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者;
6. 领导有方,所领导的单位连续2年创利200万元以上或成绩显著者;
7. 领导亏损单位扭亏为盈,经营管理有方者;
8. 有其他突出贡献,董事局或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晋级嘉奖者。
对成绩特别突出或贡献特别重大者,可给予晋升工资二级,同时具备领导才能者,可给予提升行政职务一级。
第六条 晋升程序如下:
1. 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
2. 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人事部审核;
3. 董事局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局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提名报董事局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晋升由监察部审核,劳动人事部提名报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晋升名单由董事局或总经理发布,公开表彰。晋升手续由劳动人事部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