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贵州省矿产资源监督检查条例》。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矿产资源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受理部门应当对检举、控告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检举、控告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检举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前不得实施勘查、采矿活动。
《条例》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层级监督,实行重大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报告备案制度。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行为。
《条例》规定,从事矿山测绘和实地勘测的单位提交不真实的图件、资料,将委托事项转委托他人或者擅自披露勘测信息、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资质证书。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对其使用的机械、设备,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行为人进行处理。
《条例》的出台,将对贵州省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矿产资源监督检查行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