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王女士称自己在下公交车时,衣服被门夹住致其被拖拽受伤,价值几万元的玉镯也被摔裂。她为此起诉公交公司索赔4万余元。近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43岁的王女士起诉称,2012年3月20日,她乘坐701路公交车,到站下车时由于...(更多内容请查阅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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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称自己在下公交车时,衣服被门夹住致其被拖拽受伤,价值几万元的玉镯也被摔裂。她为此起诉公交公司索赔4万余元。近日,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43岁的王女士起诉称,2012年3月20日,她乘坐701路公交车,到站下车时由于车门封闭迅速,她还没有完全离开,衣服被车门夹住。司机并没有意识到,车辆启动后她顺势被拖拽到地上,头部碰到了车轮,随后晕了过往,经检查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
王女士说,她手上戴的价值3万余元的翡翠镯子也被摔裂,无法修复。她以为北京公共交通控股(团体)有限公司新奥客运分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她起诉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万余元。
被告称,王女士确实乘坐该公司公交车,但其所述不完全属实。“王女士下车过程中帽子带被车门夹住,车辆启动但并未继续前行,她的头部并未撞在公交车上。”被告同意赔偿与受损时间相符的交通费,但对王女士的镯子,被告称,事发时司售职员帮助检查了王女士伤情和衣物,并没有留意到镯子,没法认定当时王女士是否佩戴着镯子,即便戴了镯子,也无法认定是否由于事故造成损坏。至于镯子的价值也无法证实。“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无法进行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记者裴晓兰)